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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万海涛与李瑞麟、李倩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涛,李瑞麟,李倩楠,陈娟,曹振峰,许艳丽,宋明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1557-1号原告万海涛,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瑞麟,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李倩楠,女,汉族,1992年1月23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陈娟,女,汉族,1978年11月22日生,住开封市。被告曹振峰,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许艳丽,女,汉族,1962年1月18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宋明增,男,汉族,1975年2月8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区。原告万海涛诉被告李瑞麟、李倩楠、陈娟、曹振峰、徐艳丽、宋明增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万海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六被告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海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瑞麟、李倩楠、陈娟、曹振峰、徐艳丽、宋明增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爱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