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杜玉霞与苏亚、苏忠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霞,苏亚,苏忠义,冯井只,陕县温塘华南汽车配件商贸供应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杜玉霞,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31日。住山西省太原省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苏亚男,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5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苏忠义,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21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冯井只,女,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5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陕县温塘华南汽车配件商贸供应部。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负责人苏亚男,经理。本院在执行杜玉霞与苏亚男、苏忠义、冯井只、陕县温塘华南汽车配件商贸供应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亚男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天鹅湾25号楼1单元九楼东户房屋一套,被执行人苏忠义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十二街坊1单元5层北户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杜玉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忠义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十二街坊1单元5层北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苏亚男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天鹅湾25号楼1单元九楼东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