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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蜀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283号王蜀绣: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938.41元;二、自判决书判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天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宇声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