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庆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海青犯诬告陷害罪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海青,王治兰,刘文武,刘阳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赵海青,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储运销售分公司成品油供销总站中区井下加油站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治兰,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储运销售分公司成品油供销总站中区井下加油站职工,��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文武,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储运销售分公司西油库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阳,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储运销售分公司北油库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海青犯诬告陷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兰等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黑0602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黑06刑终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赵海青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黑06刑申11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本���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系原审上诉人赵海青的几份笔录,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被告人赵海青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证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黑06刑终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鞠元凤审判员 朱峰娟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 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