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XX和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易思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易思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051号原告XX,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闫广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易思鹏,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原告XX与被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易思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因原告XX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视为其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红波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殷健琪????????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