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莆田市兴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凯旗木业有限公司、郑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兴森木业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凯旗木业有限公司,郑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989号原告:莆田市兴森木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桥木材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1361863Y。法定代表人:郭建兴,总经理。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凯旗木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田村田头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732644XU。法定代表人:罗开奇,总经理。被告:郑丽霞,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兴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凯旗木业有限公司、郑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兴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兴森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兴森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莆田市兴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