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龙、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龙,罗小燕,郭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龙,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李凤远,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小燕,女,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赵龙,系申请人罗小燕丈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恒,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齐明,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龙、罗小燕因与被申请人郭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69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赵龙、罗小燕于2017年5月10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龙、罗小燕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龙、罗小燕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子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