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味之浓食品便利店、天津理工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味之浓食品便利店,天津理工大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味之浓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生活服务中心*层大厅南侧*号。经营者:方卫军,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理工大学,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号。法定代表人:荆洪阳,校长。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味之浓食品便利店与被上诉人天津理工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1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味之浓食品便利店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天津市西青区味之浓食品便利店经营者方卫军住所地在天津市南开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为《高校校园经营合同书》,实为房屋租赁合同,涉案租赁房屋坐落在天津市××李七庄街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生活服务中心,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