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崔晓光、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光,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崔晓光,男,1966年5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被执行人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住所地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家务村。该公司经营者:闫凤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崔晓光与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指定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