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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宏星、刘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宏星,刘恒军,王兰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342-1号申请人:董宏星,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申请人:刘恒军,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申请人:王兰芬,女,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人董宏星诉被申请人刘恒军、被申请人王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宏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恒军、被申请人王兰芬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董宏星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宏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恒军、被申请人王兰芬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董宏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胤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