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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龙昌明与毛传德、卞宜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昌明,毛传德,卞宜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民初609号原告:龙昌明,男,生于1964年8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传德,男,生于1979年9月8日,汉族,户籍地枝江市,原枝江市问安镇博杰酒店业主。被告:卞宜娅,女,生于1982年7月7日,户籍地枝江市,系被告毛传德之妻。原告龙昌明与被告毛传德、卞宜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昌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参加诉讼,被告毛传德、卞宜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昌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货款68165元及双方约定的违约利息8179元,并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本金68165元按约定年息12﹪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开设枝江市博杰酒店,原告为其供应并安装空调,双方于2015年2月5日进行结算。2016年9月7日立下欠据,并约定从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9月期间,由被告支付利息8179元,同时约定从2016年9月1日起以货款68165元为本金,利息按一分二计算,还约定从2016年9月起每月还款2000元一300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其经营的枝江市博杰酒店也因亏损严重而转给他人临时经营。被告毛传德、卞宜娅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年9月7日被告毛传德、卞宜娅共同所写并捺印的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空调款68165元、利息8179元,同时说明以上货款68165元为本金,利息按一分二计算,还约定从2016年9月起每月还款2000元一3000元;2、格力空调6S旗舰店提货单一份。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欠款,且经营亏损严重,原告请求迅速偿还本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传德、卞宜娅给付原告龙昌明货款68165元及至2016年9月7日立据时止的利息8179元,并从2016年9月1日起以本金68165元计算按年息12﹪支付至还清时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元,由被告毛传德、卞宜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