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延生与梅河口市四八石乡宝贤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生,梅河口市四八石乡宝贤村村民委员会,杨延生,梅河口市四八石乡宝贤村村民委员会,杨延生,梅河口市四八石乡宝贤村村民委员会,杨延生,梅河口市四八石乡宝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杨延生,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四八石乡宝贤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宪恒,书记。本院在执行杨延生与梅河口市四八石乡宝贤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四八石乡宝贤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延生人民币17000元,已给付7000元,剩余欠款10000元,本次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土地承包费有争议,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