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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牟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牟祚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106号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商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4925917。法定代表人:胡云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美,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祚军,男,现年48岁,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牟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