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阳海、张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阳海,张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814号申请执行人:王阳海,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张惠民,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阳海与被执行人张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惠民与申请执行人王阳海就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阳海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5执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