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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鹏与: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3601号原告:王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鹏与被告上海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系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返还款项、赔偿损失。而与本案原告具有类似情形的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亦已正式立案侦查,加之,本案所要审查的核心内容即是被告的欺诈问题,因此,被告若构成刑事犯罪,���本案所涉纠纷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原告王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磊审 判 员  沈 磊人民陪审员  沈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