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尉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尉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999号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北金元街西。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尉某,男,年龄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尉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蒙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