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丁渡然与付献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渡然,付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于渡然,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付献明,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区。本院在执行丁渡然申请执行付献明民间借贷一案中,现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付献明有房产一套,我院已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通过车辆管理所、银行、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启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