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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丁渡然与付献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渡然,付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于渡然,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付献明,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区。本院在执行丁渡然申请执行付献明民间借贷一案中,现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付献明有房产一套,我院已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通过车辆管理所、银行、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启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