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重琴与王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重琴,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罗重琴,女,199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王柱,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0号日立案受理罗重琴申请执行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柱尚欠申请执行人罗重琴欠款2152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2152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及垫付的诉讼费用225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重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