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军黎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黎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黎,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美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住株洲市天元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张超,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害单位长沙美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文娟,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黎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军黎的起诉。本院认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被告人陈军黎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京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