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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军黎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黎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黎,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美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住株洲市天元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张超,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害单位长沙美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文娟,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黎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军黎的起诉。本院认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被告人陈军黎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京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