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8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被申请执行人钱某,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经审查,本院认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08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08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振审判员 齐 毅审判员 蒋艳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