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8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8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被申请执行人钱某,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经审查,本院认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08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清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08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振审判员  齐 毅审判员  蒋艳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