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衍林与吴剑、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衍林,吴剑,陈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741号原告:胡衍林,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吴剑,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蕾,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胡衍林与被告吴剑、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衍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剑、陈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衍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吴剑、陈蕾共同偿还胡衍林借款1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6日,吴剑向胡衍林借款80000元,月利率按1%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共欠本金和利息共计92800元。当天吴剑卖铲车归还80000元,尚欠借款12800元。吴剑借款用于其经营的灯饰店进货需要。陈蕾系吴剑之妻,因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系期间,应当对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胡衍林的诉讼请求。吴剑、陈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7日,吴剑因需要资金向胡衍林借款80000元。2015年5月16日,吴剑向胡衍林出具了一张金额为80000元的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胡衍林借到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指模),借期从2015年5月16号至2015年6月16号(指模)止,到期归还本金。此据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铲车抵押,如未归还,车库及铲车归胡衍林归有。借款人:吴剑(指模)2015.5.16”。胡衍林在借条下方注明收到吴剑提供的抵押物即车库房产证原件一份等。双方未进行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吴剑未归还借款,胡衍林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吴剑、陈蕾归还借款本息。2016年10月24日,胡衍林与吴剑协商并结算,经结算,吴剑尚欠胡衍林借款本息80000元及利息12800元,共计92800元。当天吴剑从卖铲车款中归还胡衍林80000元,尚欠借款12800元,吴剑向胡衍林重新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吴剑(指模)于2015年5月16日向胡衍林借到80000(指模)元整(捌万元整)月利率1%至2016年10月24日共欠本金和利息,合计92800(指模)元(玖万贰仟捌佰元整)。2016年10月24日,因吴剑(指模)卖铲车归还80000(指模)元(捌万元整),尚欠12800(指模)元(壹万贰仟捌佰元整)。借款人:吴剑(指模)2016.10.24”。2016年11月2日,胡衍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剑、陈蕾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胡衍林撤诉。后经胡衍林催要,吴剑、陈蕾未归还欠款。上述事实,有胡衍林提供的2015年5月16日书写的《借条》复印件、2016年10月24日书写的《借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下洋营业所账户交易明细、房产证、《工程机械产品购销合同》、《二手车交易合同》复印件各1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另查明,借款发生时吴剑与陈蕾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吴剑向胡衍林借款8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2016年10月24日经双方结算,吴剑尚欠胡衍林借款本息共计92800元,当日吴剑从卖铲车款中归还80000元,尚欠12800元,有胡衍林提供的《借条》、账户交易明细等为证,并有胡衍林的陈述佐证,予以确认,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胡衍林请求吴剑归还借款128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吴剑与陈蕾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夫妻共同债务,陈蕾依法应共同归还,故胡衍林请求陈蕾共同归还借款12800元,应予支持。吴剑、陈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剑、陈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胡衍林归还借款1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吴剑、陈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丘俊魁(代)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