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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东山县陈城镇港口村村民委员会与吴元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陈城镇港口村村民委员会,吴元坤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414号原告:东山县陈城镇港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陈城镇港口村。组织机构代码B2915188-1。代表人:吴朝坤,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元坤,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东山县陈城镇港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元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东山县陈城镇港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以拟与被告吴元坤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山县陈城镇港口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山县陈城镇港口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东山县陈城镇港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林景川审 判 员  洪艺芯人民陪审员  李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丹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