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忠虎诉李晓珍、孙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虎,李晓珍,孙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110号原告张忠虎,男,汉族。被告李晓珍,女,汉族,1977年11月27日生。被告孙存波,男,汉族,1974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虎诉被告李晓珍、孙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告张忠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壮平审 判 员 赵保瑞人民陪审员 魏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