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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忠虎诉李晓珍、孙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虎,李晓珍,孙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110号原告张忠虎,男,汉族。被告李晓珍,女,汉族,1977年11月27日生。被告孙存波,男,汉族,1974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虎诉被告李晓珍、孙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告张忠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壮平审 判 员  赵保瑞人民陪审员  魏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