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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9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泰宁县。法定代表人:饶求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名雄,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燕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法定代表人:周道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12月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张雄等人对被申请人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29执8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