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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钟仁、伍康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钟仁,伍康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钟仁,绰号:化骨,男,1996年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伍康宁,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及李某2、钟某、莫某、廖某、陈某4、李某3(均已判决)合谋利用互联网以虚假赠送宠物猫需要航运费为名实施诈骗。合谋实施诈骗分工如下: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一伙在58同城网站发布虚假赠送宠物猫为内容并附上虚假猫主的QQ号码的帖子,被害人看到由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一伙发布的帖子后,便通过QQ与假扮猫主的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一伙联系领养宠物猫,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一伙以宠物猫需要航运为名,将被害人介绍给假扮航运客服的其余同伙钟某、莫某、廖某、陈某4等人联系,由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一伙骗取被害人将钱汇入其持有的银行卡。骗取的钱财先由发帖拉客假扮猫主的人按30%或50%提成,然后再把剩下的由假扮客服等人平分。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一伙约定每天下午2点到下午7点一起到廉江市佰佳网吧、潮流城网吧等地方上网,以赠送宠物猫的方式在网上发帖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1、郭某、陈某1、陈某2、柏某、徐某、康某、仇某、陈某3、韩某、黄某1、乔某、王某2、黄某2、高某、彭某、王某3、马某、金某、孙某、郑某、李某1、朱某、张某、邢某、杨某、雷某、姚某、吕某、蔡某等30人共得款人民币598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李某2、钟某、莫某、廖某、陈某4、李某3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及同伙之间的相互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害人所提供的通信、汇款等材料,涉案银行帐户及交易明细、余额,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暂扣财物收据,被告人及同案人等人的ATM取款视频截图,被告人及同案犯对作案现场及作案使用的银行卡、网络截图等的确认材料,涉案通信号码及通信记录,被告人等人的作案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相片,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及被害人等人的户籍资料,同案人李某2等人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参与诈骗时间长,诈骗人数众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相对同案犯李某2、钟某、莫某作用较小,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钟仁、伍康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钟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伍康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