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袁卫国与袁亮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卫国,袁亮会,欧丽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664号原告:袁卫国,男。委托代理人:罗超锋,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亮会,男。被告:欧丽兰,女。委托代理人:龙国平,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卫国与被告袁亮会、欧丽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后,因被告袁亮会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2014年12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6年7月19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袁亮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7日原告才从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查询到案件结案信息,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超锋,被告袁亮会、欧丽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卫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袁卫林死亡损失247386.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袁卫林系兄弟,父母均不在世,袁卫林没有娶妻生子。袁卫林受被告袁亮会的雇请,常年跟随被告袁亮会到广东潮州采矿,该矿由被告袁亮会和欧丽兰夫妻共同经营,工资按130元/天计算。2014年8月24日下午,袁卫林在被告袁亮会的安排下,对矿区炸药进行处理时,发生爆炸事故,袁卫林当场死亡。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3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袁亮会承包位于潮州市潮安区赤凤镇松水村狗尾田山一没有办理采矿权的钨矿垅开采钨矿。被告人袁亮会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及证件的情况下,组织没有爆破作业资格的工人进行爆破采矿。被告人袁亮会于2014年5月间,购买硝铵、白硝、黑硝、硫磺等制造硝铵炸药的原料,后与被害人袁卫林私自进行配制硝铵炸药用于采矿。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袁亮会与被害人袁卫林在钨矿垅宿舍附近配制硝铵炸药准备爆破采矿,不慎发生爆炸,造成被害人袁卫林当场被炸死亡,被告人袁亮会及其妻子欧丽兰被炸伤的重大事故。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亮会作为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与负责人,未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而组织生产、作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以被告人袁亮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所确认的事实,原告袁卫国及被告袁亮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6)粤5103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被告袁亮会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及证件的情况下,组织没有爆破作业资格的工人进行爆破采矿,并且购买硝铵、白硝、硫磺等原料与袁卫林私自配制硝铵炸药用于采矿,事故当天,二人在钨矿垅宿舍附近配制硝铵炸药准备爆破采矿,不慎发生爆炸,造成袁卫林当场被炸死亡。袁亮会雇请袁卫林等人无证采矿,属于非法用工,袁卫林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没有爆破作业资格与被告袁亮会私自配制硝铵炸药是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它劳务活动,袁卫林的损害并非因为从事法律许可的生活经营和其他劳务活动造成,并且非法制作爆炸物品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袁卫林及被告袁亮会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对于原告袁卫国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但被告袁亮会自愿就袁卫林的丧葬费用依据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系袁亮会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卫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1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波纲代理审判员 黄学敏人民陪审员 朱稳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颖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