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洁和候代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候代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352号原告李洁,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候代财,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天津市何西区围堤道华盛广场21D。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洁诉被告候代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候代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洁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回对薄』告候代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李洁负担。审判员 欧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