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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别振林、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别振林,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别振林,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琦,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别振林与被上诉人王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1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别振林以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别振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别振林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上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