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别振林、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别振林,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别振林,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琦,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别振林与被上诉人王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1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别振林以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别振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别振林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上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