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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广宏、李娜赠与合同纠纷通知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0403民申4号李广宏:你因与李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以李娜未对你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对李娜的赠与,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本院撤销上述判决并重新审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未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现你提出的申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条件。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