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妍与刘璐、马爱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刘璐,马爱丽,天津集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587号原告:王妍,女,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刘璐,女,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马爱丽,女,195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第三人:天津集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东路原排水六所旁津西早市院内111号。原告王妍诉被告刘璐、马爱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5元,减半收取计40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