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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何韶燕与上海久根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韶燕,张蕾,张建林,张晨,上海久根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韶燕,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生,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蕾,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林,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晨,女,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久根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投资人:吴久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忠。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金治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凤英。上诉人何韶燕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1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韶燕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何韶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韶燕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何韶燕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成 皿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思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