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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付昌与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王付昌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7组。法定代表人:潘美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付昌,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上诉人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付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初字第0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芮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