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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盛小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盛小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81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X497211。负责人:毛琼萍,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盛小琴,女,汉族,1985年11月7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与被申请人盛小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盛小琴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盛小琴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智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