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7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建香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7民初233号原告:彭建香,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庐山市。委托代理人:周水森,江西星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周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筠娟,该公司员工。原告彭建香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彭建香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小金审判员  胡文武审判员  徐宝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菲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