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义平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81号原告刘义平,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机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邢朝霞(刘义平之妻),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平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房承租人变更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义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义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张立鹏审 判 员 阎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关 珊书 记 员 高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