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群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群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412号原告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306室。法定代表人陶官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群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88号利客来商务楼508室。法定代表人宋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群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青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0元,减半收取396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共计67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克祥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