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莫英惠与刘风龙、李雪娇、邵志云、李士范、兰仁杰、李奉唐、吉林市吉顺升华建筑保温材料厂、吉林市龙潭区多多超市借款合同纠纷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刘凤龙,李雪娇,邵志云,李士范,兰仁杰,李奉唐,吉林市吉顺升华建筑保温材料厂,吉林市龙潭区多多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56号申请人:莫英惠,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孙畅,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刘凤龙,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李雪娇,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邵志云,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李士范,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兰仁杰,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李奉唐,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吉林市吉顺升华建筑保温材料厂,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经营者:李士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多多超市,所在地:吉林市。经营者:刘凤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刘风龙、李雪娇、邵志云、李士范、兰仁杰、李奉唐、吉林市吉顺升华建筑保温材料厂、吉林市龙潭区多多超市在吉仲受字[2017]第012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莫英惠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凤龙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62号大江·原筑6号住宅23幢1单元0122040室的产籍及李士范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217号阿里山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5层6号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凤龙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62号大江·原筑6号住宅23幢1单元0122040(建筑面积:108.1平方米)房屋的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士范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217号阿里山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5层6号房屋(建筑面积:128.48平方米)的产籍。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