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如景与李高、���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景,李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陈如景,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李高,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陈如景与被告李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民一(民)初字第19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如景10,949.50元;二、被告李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如景2,9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0元,由被告李高负担。因义务人李高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陈如景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高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高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高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50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