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胜利与张国学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利,张国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681号原告:陈胜利,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被告:张国学,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海伦市烟草公司职工,现住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秀铎,系被告张国学岳父,现住祥富镇。原告陈胜利与被告张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胜利、被告张国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秀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胜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国学立即给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按月利率1.2%暂计算为93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5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2014年与2015年均给付利息。2016年1月25日,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1.2%。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被告张国学承认原告陈胜利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胜利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00元,减半收取计767.00元,由被告张国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战如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