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三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应远,董凌萍,胡斌,程美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华溪北路270号。法定代表人吕小冰。被执行人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玉桂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733834651。法定代表人应远。被执行人永康市三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典大厦23楼,组织机构代码:255075514。法定代表人胡斌。被执行人浙江金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白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9375040。法定代表人应远。被执行人应远,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董凌萍,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斌,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程美晓,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三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金立科技有限公司、应远、董凌萍、胡斌、程美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程美晓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金立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程美晓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