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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某,女,汉族。朱某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朱某某依(2017)陕0527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26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