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某,女,汉族。朱某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朱某某依(2017)陕0527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26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