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尚尽明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尽明,太原市澳普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鑫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陈建国,陈建明,王俊莲,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异61号异议人(案外人):尚尽明,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澳普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胜利。被执行人:山西鑫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陈建国,男。被执行人:陈建明,男。被执行人:王俊莲,女。被执行人:陈建华,女。本院在执行太原市澳普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西鑫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公司”)、XX、陈建国、陈建明、王俊莲、陈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长治路111号世贸中心B座1601a号房产案外人尚尽明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7年1月案外人尚尽明获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长治路111号世贸中心B座1601a号房产(查封期限是2014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而该房屋是案外人尚尽明于2005年12月16日与鑫茂公司签订合同,于2006年3月20日全额付款购买的。因此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查明,2005年12月16日,尚尽明与鑫茂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该合同已在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行进行备案,备案号为00073161)。合同约定,鑫茂公司将其名下的太原市长治路111号世贸中心B座1601a号房屋以286643元的价格出售给尚尽明��截止2007年11月24日,案外人尚尽明支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于2007年11月3日办理了入住该房屋手续并使用。此后,尚尽明多次催问鑫茂公司办理房产证,鑫茂公司未予办理。2014年4月2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执行太原市澳普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鑫茂公司、XX、陈建国、陈建明、王俊莲、陈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并执字第148号查封裁定,查封了鑫茂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治路111号世贸中心B座1601a号房产。以上事实有尚尽明与山西鑫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房款发票、商品房验收交接书、入住手续、物业费用抵减协议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尚尽明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鑫茂公司签订了涉案商品房的合法买卖合同,并实际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实际使用,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非案外人的原因,尚尽明的异议理由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长治路世贸中心B座1601a号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春圃审判员 崔天寿审判员 杨小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杰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