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龚爱莉、何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爱莉,何建勋,吕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爱莉,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勋,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审被告:吕亮,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龚爱莉因与被上诉人何建勋、原审被告吕亮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龚爱莉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龚爱莉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上海市××路××室,吕亮也因工作原因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楼××室。龚爱莉与吕亮离婚案件正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中,吕亮、龚爱莉从未与何建勋签订借款合同,何建勋主张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诉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甲方(何建勋)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何建勋户籍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龚爱莉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晓辉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