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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新文、安金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银文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文,安金莲,安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安新文,男,1967年出生,汉族,五台县人。申请执行人安金莲,女,1959年出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安银文,男,1972年出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新文、安金莲与被执行人安银文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晋0922民初第43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殷树理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