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新文、安金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银文继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文,安金莲,安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安新文,男,1967年出生,汉族,五台县人。申请执行人安金莲,女,1959年出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安银文,男,1972年出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新文、安金莲与被执行人安银文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晋0922民初第43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殷树理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