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旭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刑初85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旭东,男,1983年10月3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旭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煜、陶国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22时许,在阜新市海州区人民大街29号雪花之夜(魔锅坊),被告人赵旭东的女朋友张某楠与被害人边某淇一起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边某淇对张某楠讲“你对象经常对我动手动脚的,经常抱我”,边某淇说的这些,引起了张某楠的不满,张某楠就到卫生间给赵旭东打电话,过了一会,赵旭东就同朋友陈某来到了雪花之夜,赵旭东到���雪花之夜后,就将边某淇拉到雪花之夜后面的小区,张某楠也跟着了他俩的身边,张某楠就给了赵旭东两个巴掌,打在赵旭东的脸上,张某楠就同赵旭东吵了起来,吵了一会,赵旭东就直接打边某淇去了,拳头打在边某淇的脸部,边某淇就蹲下了,赵旭东就用脚踢边某淇的面部,踢在脸上。边某淇的伤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右侧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8月8日,在海州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主持下,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另查明,被告人赵旭东系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旭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边某淇的陈述,证人陈某、张某楠的证言,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入院记录,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及收条,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旭东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不能冷静处理,而故意伤害她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旭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旭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赵旭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巴险峰审 判 员 赫 鑫人民陪审员 赵艳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哲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器官的,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