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新华与刘朝纲、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德美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皇朝德美布艺饰品有限公司、郑州市新正弘装饰布业有限公司、郑州锦绣前程新材料产业有限公司、高彩静、彭国梅、彭新梅、刘金秀、彭国玲、刘朝强、陈海胜、陈文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华,刘朝纲,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德美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皇朝德美布艺饰品有限公司,郑州市新正弘装饰布业有限公司,郑州锦绣前程新材料产业有限公司(中牟前程实业有限公司),高彩静,彭国梅,彭新梅,刘金秀,彭国玲,刘朝强,陈海胜,陈文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925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华,女,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刘朝纲,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彭新梅。被执行人河南德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新梅。被执行人郑州市皇朝德美布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朝强。被执行人郑州市新正弘装饰布业有限公司��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金秀。被执行人郑州锦绣前程新材料产业有限公司(中牟前程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国梅。被执行人高彩静,女,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彭国梅,女,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彭新梅,女,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刘金秀,女,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彭国玲,女,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刘朝强,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陈海胜,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陈文召,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沙堰镇陈营村陈营*组。赵新华与刘朝纲、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德美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皇朝德美布艺饰品有限公司、郑州市新正弘装饰布业有限公司、郑州锦绣前程新材料产业有限公司、高彩静、彭国梅、彭新梅、刘金秀、彭国玲、刘朝强、陈海胜、陈文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中证执字第72号公证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新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朝纲、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河南德美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皇朝德美布艺饰品有限公司、郑州市新正弘装饰布业有限公司、郑州锦绣前程新���料产业有限公司、高彩静、彭国梅、彭新梅、刘金秀、彭国玲、刘朝强、陈海胜、陈文召名下银行存款105774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