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治,杨根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风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胜举,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村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及运治,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武邑县。被执行人:杨根伦,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及运治、杨根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书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