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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运治,杨根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风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胜举,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村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及运治,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武邑县。被执行人:杨根伦,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及运治、杨根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书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