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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美英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英,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民初417号原告黄美英,女,汉族,1945年5月9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黄伟,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原告黄美英诉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凯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急需资金向我借款6万元,并于2016年5月25日出具借据给我,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我经追索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黄伟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及利息18000元整(利息从2016年5月25日起计至2016年11月24日为18000元),共计78000元;二、被告以78000元为本金计支付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月利率3%计付利息给原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不作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伟以资金需要提出向原告黄美英借款,原告同意其借款请求后,通过现金方式支付60000元借款给被告,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收执,主要内容为:“现我黄伟借到黄美英陆万(60000元)人民币,2016年5月25日收到此款,借款期为6个月,并保证在2016年11月25日全部归还。借款人:黄伟(签名、指印),2016年5月25日,利息3分(指印)”。借款后,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经追索无果,遂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伟向原告黄美英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据》给原告收执,确认借款事实,原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黄伟向原告借款60000元至今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其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借据》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超过年利率24%(折算为月利率2%),对利息应以年利率24%(折算为月利率2%)为上限,故原告请求的利息计算标准已超过月利率2%,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借款本金为60000元,原告请求以78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11月25日起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利息应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被告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黄美英。二、驳回原告黄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黄美英负担75元,被告黄伟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艺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