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军与被申请人贺渠、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军,贺渠,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028号申请人:向军,女,汉族。被申请人:贺渠,男,汉族。被申请人: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顺城街67号。法定代表人:贺渠。申请人向军与被申请人贺渠、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宁市渠河路与公园交叉口处时代领邸二楼商用房及副二层车库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案外人四川新世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辰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宁市渠河路与公园交叉口处时代领邸二楼商用房及副二层车库,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查封申请人向军用于担保的案外人四川新世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嫚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