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5)泗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巩清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